饒恕的原則
經文: 太 18:21-35
馬太福音十八章是「教會講論」,先講到天國裡誰最大,偉大的重點在於謙卑;然後提到罪的試探和絆倒人,重點在於信徒徹底的生命更新;接著講迷羊的比喻,強調忠心的牧者不輕視、放棄任何一個軟弱的人;之後是教會中對罪的勸誡與紀律;最後是個人饒恕他人的正確態度。這一連串的講論包含著兩個重要的主題:就是恩典與責任,而且都以審判為結尾。
現在主耶穌將話題從教會群體對罪的管制(太 18:15-20),轉到個人對曾得罪自己的弟兄姐妹應有的態度-饒恕。當時猶太人拉比的教導是,一個人若得罪你,可以原諒他三次,三次以上就不需寬容(參見:阿摩司書第一章)。自認為很寬宏大量的彼得回答自己所提的問題,給了超過拉比教導兩倍以上的答案-「七次」。彼得很喜歡將主耶穌的教導放在個人生活實踐中,他關心自己的責任,確定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耶穌的教導,所以他時常問問題,也因此從耶穌那裡得到很多精闢的指示。
耶穌的回答「七十個七次」,這裡的意思應該不是
490 次,而是 77 次,可能是出於創世紀 4:24「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」,主耶穌將報復變成饒恕的原則。 這是修辭的用法,在於顯示無論如何都是比 3 大出很多的數字。這也不是說饒恕就變得姑息罪,使得先前對教會管教和紀律程序變得無效。相反的,主耶穌要教導門徒原諒他人過犯的正確態度,不是用次數和數量來衡量的,而是他們之所以要饒恕他人的原因-因為每個人所得到的神的赦免和恩典,是遠遠超過他們對別人的寬容的。這不是某一天對一個人的極限,而是反覆地被得罪,也都繼續地饒恕。成熟的基督徒不會讓弟兄的罪大過自己的饒恕,是在反覆的饒恕中讓生命成長,而反映出神的屬性。「並要以恩慈相待,存憐憫的心,彼此饒恕,正如神在基督裡饒恕了你們一樣。」(弗
4:32)
我們常把行為和內心的心態混淆,或者我們只看重表面的形象而不重視實質。彼得以數量(從律法的角度)來看饒恕的問題,耶穌回答的是神白白賜下的無限恩典免除債務的饒恕。彼得的七次寬恕精神已經盡了人之所能,達到極限了。但是耶穌要我們不再用人的尺度來衡量而自義。祂說「你們的義若不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,斷不能進天國。」饒恕是一種從心裡的態度,你可以表面上看來無事,可是心裡並未真正饒恕一個人,那筆賬還記在那裡,隨時準備拿出來算,那麼我們就仍然陷在苦毒的罪中。之前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也曾經講過饒恕(太
6:14-15),我們若不願饒恕,就是讓罪繼續在陰暗處滋長,那麼我們還在被記恨的軛轄制。
真饒恕也不是為別人的冒犯找藉口,也不是姑息罪息事寧人。我們永不該忽略罪,然而饒恕會終止其他的罪如苦毒、惱怒、記恨、不滿…。饒恕憑人自己的力量是做不到的,唯有藉著內住的聖靈才能產生。這是從神而來的愛,這樣的愛能「遮掩許多的罪。」(彼前 4:8)捨己是走基督道路的精髓。我們常以為勸誡就不是饒恕,管教就不是愛;反過來說,表面的無事與和氣,並不是真愛與真饒恕。饒恕與勸誡,就像神的憐憫與公義,是神一體的兩面,十字架的代價就是兩者的交會。輕視或忽視任何一面,都是對神的救恩沒有真正的認知。
饒恕與勸誡都需要勇氣,而這個勇氣的動力就是愛。愛弟兄所以為了他的好處要勸誡;愛弟兄所以對於他的得罪要饒恕,也就是在心裡釋懷,一筆勾銷。
而這所有的基礎都是建造在耶穌基督的磐石上,是虛己謙卑,讓基督的愛在我們身上所成就的。
接著主耶穌用了一個比喻來深入說明祂的論點。這個無憐憫的僕人比喻有三個場景──王憐憫人的決定、被憐憫的僕人不憐憫他人的決定、王的回應與判斷,加上最後一個總結和解釋。三個場景都有引言、話語、和行動。馬太福音多次提及憐憫、動了慈心、和赦免,這正是此處所描繪的天國的樣式。
先看看的兩種金額,第一個僕人欠王一萬「他連得」(talents),他連得是金銀的重量單位,大約是在 60 磅左右,中文聖經將其換算翻成「一千萬銀子。」第二個僕人的欠債是一百個「第那流」(denarius,或譯為「得拿利烏」),中文翻成「十兩銀子」,而一個他連得大約等於六千第那流。當時一個工人一天的工資是一個第那流(就是馬太福音20:2所說的一錢銀子),而一個奴隸可以賣到五百到兩千第那流。
所以從兩種金額來看,就知道第一個僕人欠主人的是天價(六千萬第那流),照當時的工價(一天一個第那流),是根本不可能還的。這是誇大的表達手法,要顯出債務如此龐大,僕人是無法靠自己償還的。比喻中的賣自己和家人,只是強調他絕望的地步,因為他即使用盡方法變賣一切,還是離所欠的債相距甚遠。僕人絕望的請求主人寬延時間,主人看到他沒有指望的處境而憐憫他(動了慈心),就撤銷了他的債務(免了他的債)。也就是說,主人自己替他償還了欠自己的債,這正是主耶穌為我們的罪付上釘十字架代價的寫照。
比喻的第二段描述剛被主人寬恕龐大債務的僕人,竟然揪著同伴所欠的小錢(百萬分之一)不放。其實他的同伴的請求和他自己的幾乎一樣,然而他竟硬著心腸不願寬容,結果是得到主人的審判(交給掌刑的),也就是說他原本所獲得的饒恕被取消。這就是主禱文中說的「免我們的債,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」,中文聖經這裡看來次序顛倒,好像我們對他人的饒恕可以換得神的赦免。其實適成相反,原文翻成英文應是 “Forgive us the debts of us, as also we forgive the debtors of us”,也就是說因著神赦免我們的罪,我們也同樣寬恕得罪我們的人。
恩典 xáris 就是給予無力償還的人,正如比喻中的主人對第一個僕人。神將我們龐大的罪孽一筆勾銷,以耶穌基督十字架的代價赦免了我們,如果我們對這個救恩認識不夠,甚至誇大別人對我們的冒犯,那就證明我們低估了自己的罪。真正的認罪悔改和僅僅為了利己的自責是不同的;我們饒恕人,是因為明白自己是不可饒恕的卻被神饒恕了。唯有真正領受過神恩典的人,才能寬恕人,因為他知道神是如何以寬恕待他。
耶穌的比喻中闡明了一個嚴厲的要求,對於不饒恕人的人,就沒有饒恕存在他身上。我們的信心就是在這些事情上被驗證,不肯饒恕他人的態度,證實了這人沒有真正悔改過,因為他們已經蒙神赦免了(如第一個僕人),如果拒絕原諒他人,就是否認自己的被寬容。因為我們的神是這樣一位憐憫施恩典的神,所以祂的兒女也當如此。
主耶穌的天國帶來了無限的恩典,同時也有相當的要求-遵守耶穌的教導,這是對神恩典的回應。這個比喻清楚的表明了,神採取了赦罪的行動,並期望祂的兒女能夠依著祂的屬性和作為來行動。這裡有兩個相對寶貴的特點:憐憫和審判。憐憫是耶穌事工的表徵,耶穌門徒生命中也必須有這樣的記號;審判也是耶穌所傳講的天國福音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。這個比喻提出了這兩方面的重點:憐憫和饒恕的必要性,和不願這樣做的嚴重性-審判的警告。這裡不是強調靠行為稱義的律法主義,而是堅持作門徒的「順服」。之所以有順服神心意的行為,是因為神先採取了施恩的行動。福音所產生的道德是一種回應的道德,而不是自義的道德,是對神恩典和呼召所作出的回應。
這整段的「教會講論」中彰顯了基督神學中的張力:教會群體對於罪是要極力抵抗,施行管教是必要的,甚至到把罪從群體中逐出去的地步。同時神尋找走迷的人,不希望任何人失喪,要盡力挽回偏行的人。基督徒也要持續地饒恕他人,因為我們的重罪已得神的恩典赦免,我們是效法神饒恕了自己所欠的巨債。這裡,神施恩典的主權和人回應的責任再次顯明,神的赦免必須在蒙赦免者的生命中被複製,這裡有明確的警告。人若不將饒恕延伸出去,就必須為自己的行為交賬。我們要謹慎,不可用掉以輕心的態度來面對神的恩典。
主耶穌的教導中反覆重複提醒信徒應盡的責任,我們不要混淆「恩典」與「任性」,「節制」與「自義」。不可因著神的恩典就放縱自己,「我們可以仍在罪中,叫恩典顯多嗎?斷乎不可!」(羅
6:1)基督徒的道德是回應和反映的道德,我們的好行為是對神恩典的回應,與反映我們所信的是何等的神。主耶穌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饒恕,帶來生命的更新與轉化。我們要小心,不要使饒恕變得隨便而輕忽了罪,也不要只作表面的饒恕而自欺。饒恕必伴隨更新變化的呼召,如果饒恕沒有帶來改變,那我們就等於沒有真正經歷饒恕。
鍾馬田(Martyn Lloyd-Jones) 說 “Our attitude is more important than anything we do
in detail,態度要比我們所行出來的一切都重要得多.”
「幫助我絕不輕看罪孽的極大過犯,不輕看救恩的極大公義,不輕看基督的極大榮耀,不輕看聖潔的極大榮美,不輕看恩典的極大奇妙。我犯錯,但已蒙赦免。我失喪,但已然得救。我走迷,但已被尋回。我有罪,但已得潔淨。給我一顆憂傷痛悔的心,叫我永遠緊抓你的十字架。」-禱告詞